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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「做6休1」政策大轉彎!勞動部長郭芳煜30日晚間示意,該政策暫緩實行,針對運輸、飯館、媒體等特殊行業,相幹部會將在2個月內提出函釋,再針對其分歧性質提出分歧規範。 

內政部在1986年曾做出函釋,解釋「7天中應有1天例假」的劃定,可酌情調劑,意即勞工可將例假放在任7天周期的頭與尾,構成可以連續上12天班仍不違法的狀態。但勞動部在6月底宣布8月1日起將廢除該函釋,若勞工連上7天班,可以處2萬至30萬元罰鍰,此舉引發客運業者強烈反彈,揚言8月起將減班,中秋連假也不會加開班次。 

行政院長林全30日成天在金門觀察後,約鄙人午5時10分趕回台北,邀請交通部、勞動部舉辦跨部會會議,研商若何因應8月1日起強迫「7天中須休1天」的新制因應對策,直至7點半左右,會議才告一段落,並於晚間8時20分由談話人童振源和勞動部長郭芳煜召開記者會說明會議結論。

行政院在會後示意,30日的會議殺青2項結論:1、勞動部應依據行政法式律例定擬訂合用現行勞基法第36條之裁量基準,並以令發布,以補強確保勞工7天休1天權益保障的落實。2、制定裁量基準時應同時考量觸及公眾之生涯便當或共同政府政策、公益流動之某些產業勞工,在確保勞工身心健康的條件下,賜與彈性連續工作天數之放置。 勞動部默示,為避免雇主濫用(或誤用)過去之函釋,使勞工延續工作多日造成過勞,勞動部先前遵照立法院決議,於6月29日廢除內政部1986年5月10日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,並通知佈告自8月1日起生效。但是,廢除此項函釋後回歸勞動基準法母法,即第36條,經查該條僅規定勞工每7天中最少應有1天的休息,並未劃定前後2個例沐日應距離6個工作日,即未規定工作6天後應當歇息1天,仍沒法確保落實勞工7天工作休息1天的政策。是以,行政院抉擇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透過發布诠釋性裁量基準,以確保勞工7天休1天的權益。

勞動部指出,基於公眾生活便當與共同國家政策、公益流動(例如主要年節接連假期的疏運計畫)之需求,勞動部將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針對旅遊業(例如導遊)、媒體(例如媒體出國採訪)與大眾運輸之特定工作需求進行暸解與溝通,在確保勞工權益的條件下,賜與特別考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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